
姐妹两人约定“分养”父母网络股票配资平台,这样的协议有效吗?
\n近日,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,明确该类协议不能成为免除履行法定赡养义务的理由,协议无效。
\n王梅(化名)与王莲(化名)两人系姐妹,因王梅与母亲刘芳(化名)关系不和,2023年姐妹二人签订了《赡养协议》,约定父亲由王梅负责赡养,母亲由王莲负责赡养,父母各自的生活、医疗等所有费用由对应赡养人独立承担,双方相互监督履行。
\n刘芳随着年龄的增长,身患疾病,希望王梅能共同承担赡养责任,承担相应的赡养费、医疗费等。
\n在协商未成功后,老人将两姐妹诉至合川区人民法院,要求两人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,产生的医疗费由两人各承担一半。
\n法院审理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,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。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,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,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。赡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,不能通过任何形式的协议或约定予以排除或免除。
\n本案中,刘芳已年逾七旬,劳动能力显著减弱,生活存在困难,王梅、王莲作为子女,依法应当共同承担赡养义务。两人签订的《赡养协议》虽对赡养事宜作出约定,但实质上排除了王梅对母亲、王莲对父亲的法定赡养义务,且母亲与王莲当庭明确表示反对该协议内容,故该协议相关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,本院对其效力不予认可。
\n为此,法院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与居民生活标准,综合考量原告实际需求及二被告赡养能力,判决王梅、王莲每月分别向母亲支付生活费350元,产生的医疗费用由王梅、王莲各承担二分之一。
\n审理案件的法官称,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更是子女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。本案中,姐妹二人通过协议“分割”赡养义务的行为,违背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,因此不受法律保护。
\n法院提醒,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任何约定予以免除或分割,即使协议签订时征得父母同意,若父母日后生活状况变化或明确反对原约定,子女仍须依法共同履行赡养责任。
\n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通讯员 孙浩原 实习生 黄灏舒网络股票配资平台
宏图优配提示:文章来自网络,不代表本站观点。